焊接工艺评定
1、 焊接工艺评定的目的:
验证施焊单位拟定的焊接工艺的正确性,所谓正确性就是其使用性能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和标准的要求,由此也可评定施焊单位的能力。
2、 焊接工艺评定的依据:
焊接工艺评定应以可靠的钢材焊接性能为依据,同事遵守相关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在工程制作之前完成。
钢结构标准:JGJ81-2002
压力容器标准:JB4708-2000
3、 焊接工艺评定程序:
4、 焊接工艺评定的一般规则:
(1) 改变焊接方法,需要重新评定(即不同的焊接方法的评定结果不能互相代替)。
(2) 不同钢材的焊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不同类别钢材的焊评结果不得互相代替。
② Ⅰ、Ⅱ类同类别钢材中当强度和冲击韧性级别发生变化时,高级别钢材的焊评结果可代替低级别钢材;Ⅲ、Ⅳ类的不能互相代替,不同类别的钢材组合焊接时应重新评定,不得用单类的评定结果代替。
(3) 接头形式变化时应重新评定,但十字形接头评定结果可代替T形接头评定结果,全焊透或部分焊透的T形或十字形接头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评定结果可代替角焊缝评定结果。
(4) 评定合格的试件厚度在工程中适用的厚度范围见表:
焊接方法类别 | 评定合格试件厚度 t(mm) | 工程适用厚度范围 | |
板厚最小值 | 板厚最大值 | ||
焊条电弧焊 气保焊 埋弧焊 | ≤25 | 0.75t | 2t |
>25 | 0.75t | 1.5t | |
电渣焊 气电立焊 | 不限 | 0.5t | 1.1t |
栓钉焊 | ≥12 | 0.5t | 2t |
(5) 板材对接的焊接工艺评定结果适用于外径大于600mm的管材对接。
(6) 评定试件的焊后热处理条件应与焊件基本相同。
(7) 工艺参数的变化。
(8) 焊接结果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制定新的评定方案,按原步骤重新评定,直到合格为止。
(9) 施工企业已具有同等条件焊接工艺评定资料时,可不必重新进行相应项目的焊评。
5、 工艺评定的范围:
(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的钢材。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6、 焊接工艺评定试件检验项目:外观、无损探伤、力学性能(拉、弯、冲、宏观金相、硬度)焊接工艺评定结构方式不同,评定的检验项目也不同。
7、 焊接工艺评定的焊接、无损检测、截取试样、检测试样、评定的方法:
①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设备、仪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② 钢材、焊材必须符合相应标准。
③ 施焊的焊工必须是本单位技能熟练的焊工。
④ 使用本单位焊接设备焊接试件。
⑤ 试件外观检查应符合JGJ81-2002标准的5.5.1条。
⑥ 试件的无损检测: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的规定,质量为Ⅱ级以上超声探伤应符合GB11345-89中的BⅠ级(5.5.2)。
⑦ 试样的截取与试样的制备见JGJ81-2002标准的5.4节。
⑧ 试样检测见JGJ81-2002标准的5.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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